武邑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砖窑主强迫民工劳动案件,判处窑主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四川籍被告人王某参与承包武邑县赵桥镇某砖厂生产及管理期间,强迫砖厂民工每天工作12小时。为了防止民工逃跑,被告人王某扣押部分民工的钱款,白天派人监视劳动,晚上将民工宿舍上锁,并对部分逃跑的民工进行殴打。
法院认为,王某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扣押钱物、殴打民工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犯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对其可适当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