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出于好心,为朋友王某贷款提供担保,当了被告后还清了债。然而,当孙某行使追偿权时,遭到其朋友王某的拒绝。2月26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7日,七台河市桃山区桃西街居民王某因经营养鸡孵厂资金不足向李某借钱28000元,约定月利息为2分5,还款期限为二年,并由孙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王某迟迟未给付借款,李某将孙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孙某给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16800元,经桃山区法院审理并申请执行,原告李某向法院缴纳了诉讼费920元,执行费572元。此后,孙某多次催要其代为偿还的案件款及相关的诉讼费用,但被告王某拒绝还款,孙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故诉至桃山区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给付自己为其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经后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孙某作为担保人向债权人李某支付了王某所欠的案件款448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1492元。现原告行使追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孙某被起诉所支付的案件款、诉讼费、执行费合计462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