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寸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分别判处腾某、尹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8月以来,腾某、尹某等五人在寸某家三楼合伙开设一赌博窝点,用扑克牌玩“两匹”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庄钱。寸某每天从抽取的庄钱中抽取100元作为场地费,剩余部分腾某、尹某等五人平均分配。在该赌博窝点,每天都有3至5人“放水”(高利贷),20至30人参与赌博。
法院审理后认为,寸某、腾某、尹某等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