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先生于2014年4月经朋友介绍,受聘于某植物油加工公司,任销售经理,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傅先生认为,公司只是口头约定其月底薪5000元。而公司认为,傅先生月底薪为2000元,之后按销售业绩提成,每月以现金结算。工作一个月后,公司支付了傅先生第一个月工资,从第二个月始,开始拖欠工资。至2014年8月,傅先生离开了该公司,并提出按月薪5000元来结算余下月份的工资。公司认为傅先生在工作期间,没有为公司创造业绩,只能按照2000元底薪支付拖欠的工资。由于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工资进行具体的约定,且第一个月工资是以现金形式支付,故对确定工资具体数额产生争议。那么,如何处理此争议呢?
笔者认为,该案涉及约定不明时劳动报酬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仅仅作了口头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往往无据可查,无法确定。针对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1条作了规定。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根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标准来确定。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法确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与其相同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且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某植物油加工公司理应依照上述法理,在与傅先生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工资不明确时,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来确定傅先生的月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