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省内首例“信骚扰”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撤销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作出的给予李某行政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宁德市蕉城区的李某与张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张某是一名音乐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在家当家教、弹钢琴、练声乐。去年高考之前,为了不影响女儿复习,李某和女儿发短信给张某,要求高考期间张某暂停家教,遭到拒绝。其间,双方短信均有过激言辞。随后,张某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报案,以李某“信骚扰”为由,要求公安部门处理。去年9月11日,蕉城公安分局给予李某行政拘留3天的治安处罚。李某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后,拘留处罚没有执行。
一审过程中,李某在法庭上出示了手机卡的原始存储记录,其中有8条是张某发来的短信。张某则仅提供了3条短信记录。
李某认为,自己是用商量的口气给张某发送短信,因遭到张某谩骂后而予以回击,所以,双方互发短信对骂的行为不属于“信骚扰”。
蕉城公安分局则辩称,李某多次向张某发送信息,干扰了张某的正常生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对李某进行行政拘留。
今年1月11日,蕉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蕉城公安分局认为李某干扰了张某正常生活的认定没有事实根据。同时,蕉城公安分局既没有调查发送信息的起因,也没有对李某和张某之间互发信息的形式作出认定,甚至没有对张某发送给李某的信息内容进行公正调查,因此也属于程序违法。事实上,李某向张某发送信息系事出有因,且双方有来有往,信息内容基本相同,不属于无端发送骚扰信息。
因此,蕉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蕉城公安分局给予李某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事后,蕉城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宁德中院审理后认为,蕉城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时,既没有对短信内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且在李某要求陈述和申辩时,也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允许李某申辩。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蕉城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