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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例“信骚扰”案终审宣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 2007/04/11 10:12:26

 

近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省内首例信骚扰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撤销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作出的给予李某行政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宁德市蕉城区的李某与张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张某是一名音乐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在家当家教、弹钢琴、练声乐。去年高考之前,为了不影响女儿复习,李某和女儿发短信给张某,要求高考期间张某暂停家教,遭到拒绝。其间,双方短信均有过激言辞。随后,张某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报案,以李某信骚扰为由,要求公安部门处理。去年911日,蕉城公安分局给予李某行政拘留3天的治安处罚。李某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后,拘留处罚没有执行。

   一审过程中,李某在法庭上出示了手机卡的原始存储记录,其中有8条是张某发来的短信。张某则仅提供了3条短信记录。

   李某认为,自己是用商量的口气给张某发送短信,因遭到张某谩骂后而予以回击,所以,双方互发短信对骂的行为不属于信骚扰

   蕉城公安分局则辩称,李某多次向张某发送信息,干扰了张某的正常生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对李某进行行政拘留。

   今年111日,蕉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蕉城公安分局认为李某干扰了张某正常生活的认定没有事实根据。同时,蕉城公安分局既没有调查发送信息的起因,也没有对李某和张某之间互发信息的形式作出认定,甚至没有对张某发送给李某的信息内容进行公正调查,因此也属于程序违法。事实上,李某向张某发送信息系事出有因,且双方有来有往,信息内容基本相同,不属于无端发送骚扰信息。

   因此,蕉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蕉城公安分局给予李某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事后,蕉城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宁德中院审理后认为,蕉城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时,既没有对短信内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且在李某要求陈述和申辩时,也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允许李某申辩。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蕉城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文章录入:胡昌龙    责任编辑:胡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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