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协议已撤销,开发商却迟迟不返还购房款。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城建公司返还通乐公司购房款59万余元。
2004年4月,通乐公司向城建公司购买了一处房屋,通乐公司向城建公司支付购房款50万元,另外向银行贷款196万元,此款由银行支付给了城建公司。2005年5月,城建公司与通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撤销此前双方的购房协议,协议所涉房屋由城建公司另行出售;通乐公司贷款196万元,由城建公司负责归还余款;通乐公司已偿还的9万余元贷款,由城建公司归还通乐公司;城建公司在原购房协议所涉房屋出售之日归还通乐公司59万余元。
随后,城建公司收回了通乐公司196万元贷款的还贷手续。但城建公司并没有将双方购房协议所涉房屋出售,而是将房屋出租,导致其欠通乐公司59万余元的房款无法返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城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积极措施再行销售房屋,而是将房屋出租。现房屋虽未出售,但城建公司每年可收取的租金高达140万元,远远超过了应退房款。法院判令城建公司返还通乐公司5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城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