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狗的主人王某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43万余元。
林某与王某同是龙湾区的水产养殖户。2004年2月17日,林某到王某家处理一些事情,突然从王某家楼梯口冲出一条狼犬,在林某的右大腿上咬了一口,顿时鲜血淋漓。王某立即将林某送到当地镇医院注射了一针狂犬疫苗,由王某支付了医疗费用。林某回家几天后,病情加重,于同月22日被送至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因病情严重当天被转到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抢救和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大腿感染、创面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由于林某右大腿感染严重,曾经动过5次清创手术,到2004年5月1日,医疗费高达173710.29元。而王某除了事发当天支付了医疗费外,仅在林某住院期间分二次付给林某1500元。此后,没有给林某任何补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先后经过两次伤残等级鉴定,最终证实林某是因被狗咬伤导致5级、8级、9级、9级伤残4个等级伤残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林某没有提供相应的直接证据,但从被告已经承认的事实中可以推定出被告家的狗咬伤原告这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