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轻伤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000多元,法院不认可“不必要开销”。今天,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判决,肇事司机谭永刚向受害者刘新宇赔偿各项损失2000余元。
去年12月23日,谭永刚驾车逆向行驶将骑自行车的刘新宇剐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永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谭永刚立刻将刘新宇送往医院,经医生检查只是“软组织挫伤”,没有大碍。但刘新宇强烈要求转院,医生只得开了转院证明,第二家医院的检查结果相同,无需住院,但在刘新宇的强烈要求下,医生开了留院观察证明。
由于谭永刚无法接受刘新宇提出的7000多元的赔偿数额,且保险公司只理陪一家医院的医疗费,刘新宇将谭永刚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谭永刚赔偿医疗费、检查费、误工费、营养费、因误工单位扣发的年终奖等共计7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谭永刚应该承担刘新宇合理的医疗费用。但刘新宇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自行要求转院且检查结果相同,又强烈要求留院观察,所造成的额外开销应由他自行承担。至于营养费等费用,根据刘新宇的病情,无需额外营养和护理,不能向谭永刚索赔,而误工费、年终奖由于刘新宇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故法院也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刘新宇获赔各项损失共计2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