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在试用期内受工伤,老板是否应减轻或不予赔偿?硚口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例告诉大家,是否赔偿与试用期无关。
3月12日,河南人刘某受雇武汉一家洗水厂做临时工。4月3日凌晨3时许,他在操作时不慎将左前臂卷入机器中,导致截肢。老板段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外,还付给刘某生活费800元。
刘某被鉴定为6级伤残,需装假肢,不久他将老板告上法院索赔19万余元。在法庭上,段某拒赔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刘是在三个月试用期内受的伤,且是自己违规操作。
法院审理认为,雇工在从事被雇用劳动中的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段某无证据证明刘系违规操作受伤,应赔偿全部损失19万余元。
洪山科技法律服务中心何大明主任就此案指出,工人只要受老板雇用,双方就形成劳动关系,无论是试用期还是正式上岗,雇主都要担责。除非工人自己故意、饮酒后受伤,才会由自己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