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籍男子李明发利用信用卡诈骗一案,日前由固原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李明发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万元。
1994年10月27日,李明发在中国某银行固原支行申请了一张银行信用卡,在1995年4月21日至6月21日先后6次用该信用卡透支银行资金40万元。之后,李明发于当年10月16日至1996年7月4日分4次向银行还款10.7万元,银行先后3次向其发出催收通知书,但后来李明发仅还款4000元。截止案发,李明发尚透支银行资金28.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明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银行资金28.9万元,在收到银行催收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尚未归还,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