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0年3月23日发生在该市的郑民生杀害多名小学生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随后对罪犯郑民生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郑民生因恋爱多次受挫,图谋报复泄愤,恐对成年人行凶难以得逞,即萌生了杀害小学生之恶念。2010年3月23日早晨,郑民生携带一把尖刀窜至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文体路108号南平实验小学门口。7时25分许,郑民生见校门口聚集了数十名等候入校的学生,便走到被害人陈某某身后,左手托起陈的下颌,右手持刀朝陈颈部猛割一刀。接着,郑又先后抓住被害人陈某、侯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周某某、柯某某、彭某、欧阳某某、黄某某,持刀朝他们的胸、腹等要害部位猛刺。当在场的应长余上前制止时,郑仍不罢休,又抓住被害人张某某,持刀捅刺张的胸、背部。陈某某等八名小学生均因血管、脏器被锐器切断、刺破,造成大出血死亡;陈某等五名小学生的损伤构成重伤。郑民生被在场群众制服,交给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民生因恋爱多次受挫,图谋报复泄愤,竟迁怒无辜,选择在学校门口行凶,持刀连续捅刺,致八名小学生死亡,五名小学生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郑民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