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长途汽车司乘人员与乘客发生争执后,尾随乘客下车,采用暴力手段抢走乘客40元现金。今天,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作出终审判决,三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14日上午,被害人张某与其朋友何某在成都市茶店子附近的金牛山庄边,乘坐被告人袁正举、曾云根、孙永富营运的大客车到都江堰市。上车前,被害人与三被告人讲定,上车有座位,每人的票价为10元。被害人与其朋友上车后,因车上无座位,张某与袁正举、曾云根、孙永富三人发生纠纷,当车行至高新西区大唐电信路口时,被交警拦下检查,交警发现超载后,要求被害人张某及何某下车转乘其他车辆,张、何二人下车后,被告人孙永富便追了上去,要求被害人张某及何某给付车票钱,张某等以只坐了一段路未到都江堰为由拒绝付钱。后袁正举、曾云根、孙永富再次追上二人,要求被害人张某交出200元来交罚款,被害人不从,三人遂持刀威胁,并殴打张某等人,张某被迫从自己及同伴身上拿出人民币40元交给三人。9月16日上午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民警发现袁正举三人驾驶的大客车由成都至都江堰方向行驶,在成灌高速路收费站将该车拦下,同时抓获三被告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正举、曾云根、孙永富在从事经营活动中,理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而三人却违背职业道德,对其服务对象持刀威胁、大打出手,以获取合理款项范围以外的财物,抢走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