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某的摩托车被张某私自开启后发生交通事故,将秦某撞伤致死,结果,秦某的家属将车主过某推上了被告席。日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依法判决车主过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秦某的家属的诉讼请求。
2005年8月24日,过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自己企业的车间内,由于车刚买不久,因此还没来得及办理行驶证。在该车间工作的张某见过某将车停放在车间内,一时手痒,在未取得过某同意的情况下,用自己的一把钥匙,私自开启了该辆摩托车,带乘同企业员工余某驾车外出兜风。在兜风途中,摩托车撞上在机动车道内同向骑自行车的秦某,致其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锡山大队经现场调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张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驾乘人员未戴安全头盔,行驶中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追尾撞击同向自行车,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秦某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一定原因。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害人秦某的家属认为,根据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此外,摩托车主过某一贯将肇事摩托车随意停放在厂内,职工均可随意驾驶,过某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被害人家属将张某、过某双双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赔偿31万余元。
被告张某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被告过某对自己成为被告感到莫名其妙,在法庭上大呼冤枉。他认为,事故发生前,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自己的企业车间内,职工张某在过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驾车外出。根据法律规定,过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责任,也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秦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人民币27万余元。肇事车辆虽系被告过某所有,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车被被告张某私自启动并驾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过某将车子停放在自己企业的车间内,并将车钥匙取下,已尽到注意义务,无论是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还是对张某使用该车,均无过错,故其对该起交通事故不负赔偿,驳回了原告对被告过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