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11月20日对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肖苍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肖苍旺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上海巨浪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持伪造的处理危险废料的各类证照,与上海某化工公司签订了电解残渣处理协议,非法承接处理含有造成环境污染有害物质的电解残渣的业务。今年6月8日,肖苍旺雇佣汽车从该公司装运52桶计10余吨电解残渣,随意倾倒在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一未完工的道路终端地面。
2006年6月16日,肖苍旺被警方抓获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外,肖还主动交待了今年3月至5月,两次雇佣汽车从该化工公司装运电解残渣计29余吨,随意倾倒在嘉定区江桥镇建华村一建筑工地附近、非法获利36000余元的犯罪事实。
6月8日晚,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接群众举报对遭污染道路地面的电解残渣进行检测,发现桶口处氯化氢为7.5mg/m3、氟化氢为11mg/m3,分别超国家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150倍、550倍。案发后,环境监测部门分别对遭污染附近地区的电解残渣及其相关土壤、水质进行了采样测试,确认均被严重污染。后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指定专业公司对上述电解残渣进行了处理,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处置和修复。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肖苍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已造成残渣处理费、土壤修复费、运输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计3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苍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土地随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