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宾馆管理人员朱某,利用小灵通网络平台存在的技术漏洞,盗发短信从中牟利,短短三个月竞盗发小灵通短信近40万条,非法获利7千余元。6月4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间,被告人朱某利用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小灵通网络平台存在已停机的小灵通虽不能接打电话,但可收发短信的技术漏洞,将“5557535、5555153、5555780”等己停机的小灵通中的鉴权码、地址码读出,并复制到短信群发器中,盗发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小灵通短信391520条,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31321.6元(每条0.08元),并从中非法获利730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牟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已停机的小灵通盗发短信,属于复制电信公司码号、盗接电信公司通信线路并使用的行为,并造成电信部门经济损失3132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