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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新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 2014/11/23 19:55:43

 

最高检20日发布了新修改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从多方面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和规范。

    16年来首次修改 强化对申诉权的保障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是检察机关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基本规范。这一规定在19986月制定实施,16年来首次修改。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认为,原有规定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规定的修改,对于依法按程序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强化对申诉权的保障、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应当立案复查的条件

    据介绍,修改后的规定由原规定的41条增至共70条,按照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公正处理的要求,对刑事申诉案件管辖、受理、立案、复查等程序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规定指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二)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三)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六)处理是否适当;(七)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八)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九)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规定明确,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首次明确受理申诉2月内应决定是否复查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规定通过修改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切实保障了申诉人合法权益。

    根据新规定,审查刑事申诉期限为2个月;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新规定还突出了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将原规定中对任务的表述顺序作了调整,把“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放在了“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之前,突出问题意识和纠错意识,彰显了坚决纠正司法不公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理念。

    此外,加大上级院对下级院办理申诉案件的监督力度,对复查终结的案件坚持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度,以保证申诉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对刑事申诉受理条件和申诉人递交材料要求作出更具体规定,体现便利申诉的精神,同时明确检察院相关部门的处理权限、期限和程序。对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告知申诉人事项等作出明确规定。

    将公开审查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是贯彻司法公开的重要措施。最高检2000年部署开展此项工作,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根据原有规定,公开审查程序只适用于办理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

    新规定将公开审查适用范围扩大至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说,在修改规定征求意见过程中,大部分地方检察院认为公开审查应当扩大适用。

    考虑到实践中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已将公开审查运用于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新规定在总则中明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这样规定就是明确了办理两类刑事申诉案件均可以进行公开审查。”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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