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的刘某最近很倒霉,因为自己没看合同内容就签字,结果惹上了官司。
2018年7月18日,雷某、马某与刘某签订《冷库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刘某的冷库存放大蒜,刘某负责对存放的大蒜及时进行降温以及药熏,以确保该货物的及时预冷和保鲜。同年12月10日,雷某、马某在出库货物时,发现所存放的大蒜出现长芽的情况,导致货物减价处理。大蒜出库时,双方签订了出库合同。出库合同写明系因刘某的冷库原因导致大蒜出现质量问题,并注明当时大蒜的市场价格。雷某、马某和刘某均在出库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后来,雷某、马某多次与刘某协商赔偿问题,但刘某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雷某、马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赔偿损失。
被告刘某在诉讼中辩称,出库合同上的签字和手印确是其本人的,但出库合同系雷某、马某委托人书写好后自己签的字,当时未看内容,对内容并不知晓。审理中,该院办案法官在确认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分析利弊,释法明理。通过办案法官耐心做工作和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同意赔偿原告雷某、马某的损失35000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法官说法
法官庭审后表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订立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订立合同双方应当审慎阅读合同内容,在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上签字,或者未看合同内容即签字,应视为对合同内容予以认可,视为对合同内容中约定事项的无限授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