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六法庭对韩磊、李明故意杀人、窝藏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磊、李明故意杀人、窝藏上诉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韩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高院依法立案受理,于11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检察员、上诉人、辩护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审查了全案卷宗材料,根据一审法院审查确认的证据及二审审理采信的新证据,法院认为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韩磊犯故意杀人罪、李明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了二审裁判。
北京高院认为,上诉人韩磊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仍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仅九个月后,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幼童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李明明知韩磊是犯罪的人,仍从作案现场驾车帮助韩磊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亦应惩处。韩磊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与其前罪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余刑数罪并罚。李明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应依法对其撤销假释,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此次犯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鉴于李明系自首,且曾有不愿让韩磊上车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韩磊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韩磊的辩护人所提建议改判或发回重审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检察院建议驳回韩磊的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理由充分,应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韩磊、原审被告人李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北京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韩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个月零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部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