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买卖合同中约定定金超出货款总额,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买受人要求对方双倍支付定金并赔偿损失能否获得支持?近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2013年8月20日,原告山亭区某村村民委会与被告山东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太阳能路灯供货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太阳能发电路灯25套,共计75000元。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应预付定金20000元,余款在被告将路灯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付清,被告应自收到定金后10日内交付合同标的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后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供货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供货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供货合同。原告虽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被告定金20000元,但根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标的额为75000元,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应超过15000元,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予支持。原告预付款20000元,应视为预付定金15000元、预付货款5000元。讼诉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倍返还定金后仍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其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后另赔偿损失8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太阳能路灯供货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及预付货款共计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