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公司的出纳粗心地将工资打入已经辞职的员工刘女士工资卡内,引起公司和员工的纠纷。日前,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女士属于“不当得利”,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人民币1174.17元。
刘女士原是某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员工。2006年5月,刘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因此终止劳动关系。同年8月4日,公司出纳一时疏忽,不慎将1174.17元作为刘女士7月份的工资打入她的工资卡内。
一个月后,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就与刘女士联系,要求刘女士返还误打入的工资,但刘女士却以需要寻找工资卡为由没有直接答复。公司为此到银行查询了该工资卡的账目情况,发现刘女士的工资卡在8月4日有余额1175.29元,9月5日有人从ATM机取现金1100元。为此,公司多次与刘女士交涉,但刘女士均以工资卡已遗失为由拒绝返还钱款。无奈之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174.17元。
审理中,刘女士坚持表示因其离开公司后已将工资卡内钱款取完,故将工资卡扔来扔去,找不到了,而且她还将工资卡密码直接写在卡上,因此卡里已取走的钱款并非是她领取的,坚决不同意返还。公司则对刘女士遗失工资卡的陈述不予认可,并认为刘女士是在得知公司误将钱款打入其工资卡的情况后故意将钱款取走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刘女士与原告某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不再享有继续从公司领取工资的权利。因此,公司误将1174.17元作为工资汇入刘女士工资卡账户,刘女士理应返还。刘女士表示其工资卡已遗失,钱款并非其本人领取,然而刘女士对其自身的工资卡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且也未提供遗失工资卡的依据。因此,刘女士理应返还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