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起诉某摄影馆及某商务会馆侵犯肖像权一案。在法庭的主持下,两被告某摄影馆及某商务会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两被告当庭向王小姐道歉,立即在其网站删除已使用的王某的照片,并当庭赔付2000元,原告王小姐对两被告使用其肖像一事不再予以追究。
镇江市的王小姐于2006年7月在该市某摄影馆拍摄了若干艺术照片,并约定选其中几张进行制作,并交付了相关费用。但今年8月王小姐上网时发现她在摄像馆拍摄的艺术照中的几张被某商务会馆发布在其用于宣传的商业网站上。王某认为某摄影馆和商务会馆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遂向起诉至京口法院。经过法院调解,两被告承认有失误之处,与原告方达成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