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产,而是延迟一年才交付,且至今未办产权登记,哈尔滨一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按合同支付违约金。
2003年8月15日,王明生在哈尔滨市开发区某大厦20层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款79万余元,其中首付款32万余元,余款办理按揭。
付款同时,王明生与哈尔滨市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该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王明生使用,逾期交房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开发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到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公司的责任,王明生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开发公司按已付房款的0.8%向王明生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该开发公司却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向王明生交付房产,一年后王明生才拿到所购房屋的钥匙。而且王明生入住一年多开发商始终不给王明生办理产权登记。
王明生多次找开发商要求他们履行合同,尽快办理产权登记,但开发商就是不予办理。无奈之下,王明生将开发公司告到了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
今年5月,南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明生与开发公司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王明生在履行了交付房款义务后,享有向开发公司请求及时交付房屋的权利,开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因此判决开发公司给付王明生延迟交付房屋违约金21.6万余元,延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6330元。判决后开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