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陆先生在地铁列车蜂鸣器鸣叫后,仍试图进入车厢,结果电脑被车门夹在了门外,导致电脑完全被损毁。为此陆先生将地铁运营公司告上法院。12月2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定陆先生和地铁公司均存在过错,判决地铁公司赔偿陆先生6000元。
陆先生认为,自己原值11350元的东芝笔记本电脑和600元的电脑包被损坏,列车驾驶员没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站台管理人员松懈管理。而地铁公司认为,列车红灯闪烁蜂鸣器鸣叫后,乘客不应上车。另外,陆先生的包被关在门外后,他应该马上拉动车上的紧急制动闸使列车紧急刹车,地铁公司对此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地铁公司作为旅客运输企业,有责任保障旅客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的安全。被告未仔细瞭望,在乘客上下车未完毕时即关门,存在过错,造成原告电脑包被夹车门外而损坏,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列车警示灯闪烁、蜂鸣器鸣叫后仍未予注意,上车后发现电脑包被夹也未采取拉紧急制动闸,亦存在过错,对造成的后果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故判决地铁公司赔偿陆先生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