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因未足额支付员工的加班费而受到了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处罚,因不服这一处罚决定,该公司将密云县劳保局告上了法庭。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处罚决定。
2006年4月18日,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三日内,向赵某补发加班工资和加付应付工资金额1倍的赔偿金共计1.5万余元。该公司逾期未履行处理决定。当月28日,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并限其于2006年4月29日前改正“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向赵某补发加班工资及赔偿金。
该公司对此起诉称,2005年12月30日,赵某向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公司多次安排其从事加班、值班工作却未向其支付加班费。2006年4月4日和11日,公司提出申诉材料,证实已向赵某足额或超额支付了加班工资,对其值班部分公司也已按日给付了值班费。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未听取公司申辩的情况下向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赵某和公司之间因值班、加班工资问题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仲裁、诉讼途径解决,该公司遂请求法院撤销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法院一审判决密云县劳保局处罚合理,该公司应履行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对此,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构成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进而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的罚款,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