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手持借条复印件讨要借款遭拒后,一怒之下将借款人告到法院。5月9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这位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2日,为了购房,康某向张某借款6万元。2006年5月,张某手持一份借条复印件起诉到法院,声称自己多次催要借款,康某始终不还,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康某返还借款。
庭审中,康某虽然承认借款事实属实,但声称借款已还,借条已毁。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康某提起上诉。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按我国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常理,借款人将借款如数偿还时,出借人应将其持有的原始借条交还给借款人。因此,出借人是否持有原始借条,应系认定借款是否已经偿还的主要证明。本案中,张某提交的证据并非原始借条,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