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周先生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只“A级翡翠金蟾”,然而经鉴定该玉件却是经过加工的“假货”。气愤的周先生一纸诉状将玉器店老板告上法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近日判令玉器店老板退款并赔偿。
2007年2月,周先生到张老板经营的一家玉器店购买玉器,对一个色彩温润的翡翠金蟾产生了浓厚兴趣。当时,张老板向他介绍,这个翡翠金蟾经北京某宝石鉴定中心鉴定,是A级玉石,绝对货真价实。周先生信以为真,经过讨价还价,以3万元的价格购得翡翠金蟾。张老板当即向周先生出示了购物收据和北京某宝石鉴定中心对该翡翠金蟾做出的“A级玉石鉴定证书”以及承诺书。承诺书上写明:“如出售的翡翠金蟾是假货,按行规假一赔十。”
虽然对翡翠金蟾爱不释手,各项买卖手续也齐全,但周先生还是狐疑不定。数日后,他拿着翡翠金蟾走进国土资源部天津宝石检测中心的大门。鉴定结论让周先生大吃一惊,翡翠金蟾系B级,也就是假货。愤怒不已的周先生找到张老板进行交涉,双方又一次来到天津宝石检测中心进行鉴定,结论还是B级。周先生将张老板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按照承诺“假一赔十”。
法庭上,张老板表示,翡翠金蟾是一个云南人推销给他的,由于证书齐全,便花1.2万元买了下来。由于用肉眼很难判断出真假,他当时根本不知道是假货。事发后,他与北京某宝石鉴定中心进行了沟通,对方承认出现失误,但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张老板认为,北京某宝石鉴定中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张老板退还周先生货款3万元,并赔偿其3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郝春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张老板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当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不符合其承诺的质量标准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张老板出售翡翠金蟾时声明是A级,然而该翡翠金蟾经鉴定并非A级,因此张老板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赔偿周先生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张老板曾承诺“假一赔十”,而法院最终只判决其“退一赔一”的结果,郝春杰表示,“假一赔十”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以合同法解释这种说法,“假一赔十”是违约责任的一种约定。可合同法规定,如果约定赔偿数额过高,义务人可要求法院减少赔偿数额。因此,以合同法为依据要求“假一赔十”是无法实现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购买了假货,只可要求退还货款和给予一倍赔偿。所以说,“假一赔十”是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的。郝春杰就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假一赔十”的说法。